关于印发《稷山县拔尖人才评选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稷山县拔尖人才评选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县非公和社会组织工委:

   现将《稷山县拔尖人才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稷山县委组织部

2018年7月25日

 

稷山县拔尖人才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大力营造“尊重人才、见贤思齐”的良好社会氛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通过拔尖人才的评选,充分调动全县各类人才干事创业的热情,努力形成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社会环境,为加快推进我县“四基地一名城”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第二章  拔尖人才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评选的拔尖人才应当为热爱祖国,热爱稷山,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业绩突出,成果显著,能够为稷山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人才。

第四条  拔尖人才除需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之一:

1、在科学研究方面

(1)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2)坚持自主创新,取得一项以上发明专利或两项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3)在引进、吸收、推广先进技术中获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2、在工程技术方面

(1)在县级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重点攻关项目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或关键性技术问题的主要承担者;

(2)在引进、吸收、消化、开发、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工作中,解决了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承担者;

(3)在工程建设重要设计方面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

3、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

(1)创出省级以上优质名牌产品,在省内外市场有较大占有率;

(2)企业主要指标在全市同行业、同类企业达到先进水平;

(3)所管理的企业呈现良性发展态势,产品销售额、实现利润连续三年以上保持较大增长幅度。

4、在农业科技推广方面

(1)在技术革新、创新发明中,对乡村振兴战略、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积极影响,获得国家专利者;

(2)在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的引进、推广、应用中有创新,得到有关部门认可,并在生产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经济效益者;

(3)实现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组织群众共同致富的带头人;

(4)从事农业科学技术工作并在生产实践中有科研成果,获得市级以上奖励者;

(5)从事农副产品的销售(网络、电子商务)与流通工作,规模大、销量多,对推动本区域乃至全县的产业发展贡献较大者。

(6)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家庭农场和农业合作社工作,产业发展突出,经济效益好,影响力较大的从业工作者。

5、在医疗卫生方面

(1)医德高尚,医术精湛,临床经验丰富,某项技术出类拔萃,获市级以上表彰奖励;

(2)有较高的医学理论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多次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被县内同行公认为技术权威的医务工作者;

(3)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热衷公益事业,在大众医疗、保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群众口碑好、影响力较大的医务工作者。

6、在教育教学方面

(1)在教育管理、教书育人等方面成绩突出,教育水平、教学效果同行公认,在全市教育系统中有较高知名度,为县内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

(2)教学研究成果、学术论文获得省部级奖励,或荣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优秀教育工作者;

(3)在民办教育或其它专业行业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贡献突出,享有较高社会声誉者。

7、在文化艺术方面

(1)在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事业等方面的工作中成绩卓著,在县内外享有较高声誉者;

(2)精通民俗文化、手工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知识,能够创造相关作品,享有较高声誉者;

(3)具有高超技能、精湛技艺,在本地域、本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得到同行公认、为本行业的领军人物;

(4)在有届次权威性评奖活动中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的。

 

第三章  评选管理办法

 

第五条  拔尖人才的评选。拔尖人才的评选采取“1127”工作法进行,即“1”次推荐、“1”次考察、“2”次会议审议、“7”个工作日公示。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按照拔尖人才所属类别向牵头部门推荐,各牵头部门审核把关后向县人才工作领导组报告,形成初步人选。

科学研究类、教育教学类人才由县教科局组织推荐;工程技术类、企业经营管理类人才由县经信局组织推荐;农业技术类人才由县农委组织推荐;医疗卫生类由县卫计局组织推荐;文化艺术类人才由县文化局组织推荐。

县委人才工作领导组抽调组织、人社、纪委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对拔尖人才初步人选进行考察,考察结果呈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组会议、县委常委会研究讨论,确定拟评选的拔尖人才名单,并进行七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召开全县人才工作大会进行表彰命名。

第六条  拔尖人才的管理。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评选一次,管理期限内享受一定程度的特殊津贴并定期进行免费健康体检。连续三届入选拔尖人才者,上述待遇可享受到退休,相关奖励经费均从县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对思想政治强、行业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家和优秀科技人才,作适当政治安排,提高政治待遇。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由企业给予股权和分红激励。拔尖人才每年年底由用人单位自主进行考核,考核与财政补助、工资水平以及任免、奖惩等挂钩,考核结果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组报告,如发现工作不称职、有重大失误、违纪违法等情况,可随时分别予以调整岗位和解除拔尖人才称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研究决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9年12月25日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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