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组织部印发《稷山县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试行)》
稷山县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严格政治规矩。坚决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市、县委的各项决策部署;自觉服从社区服务中心党委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二条 严格人员准入。本《管理制度》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依规依法选任的“两委”班子成员和公开招聘、选聘、下派的其他工作人员,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并与县社区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由其统一管理、社区统筹使用。社区工作人员出现空缺,由县社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县委组织部牵头,县民政局、县人社局等部门组织实施招聘、选聘工作。
第三条 严格坐班轮班。实行日常坐班和错时轮班制度。轮班要求至少2名社区工作者在岗,社区合理安排调休补休。
第四条 严格日常考勤。参照事业单位执行签到制度。日常签到情况由社区党支部书记签字每月报县社区服务中心,考勤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的依据。
第五条 严格请销假管理。离岗1天的,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审批;2天的,由县社区服务中心分管领导审批;3-5天的,由县社区服务中心党委书记审批;5天以上的,由县社区服务中心党委书记审批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请假期满,要在上班后3日内及时进行销假。
第六条 严格请示报告。对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重大事项和突发情况,要第一时间向社区、县社区服务中心党委、县委县政府逐级请示报告。
第七条 严格考核评价。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每季度末进行,重点考核坐班轮班、日常考勤、请假销假等制度执行情况,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年度考核每年底进行,由社区工作者述职并接受党员群众评议,评议对象包括社区党员、居民代表、救助对象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作为社区工作者个人评优评先、新酬定级、绩效奖惩、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严格薪酬定级。社区工作者薪酬按“三岗十八级”发放。发放范围为依规依法选任的“两委”班子成员(不包含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下派、兼职干部)和公开招聘、选聘的人员。以上范围外人员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发放工作补贴。在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情况下,社区工作者工作年限达到上一等级规定的3年,可以从次年1月份起提升1级薪酬;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该年度不能计算为晋升等级的年限。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评为优秀等次的,可再提升1级薪酬。
第九条 严格绩效管理。年度考核为优秀的,除发放全额绩效外,按照岗位设置增发一个月工资作为绩效奖金。合格的,发放全额绩效。基本合格的,扣除40%绩效。不合格的,停发绩效。优秀比例不超过20%。
第十条 严格责任追究。对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作贻误或工作落实不力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中共稷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稷山县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试行)》名词解释与量化要求
稷山县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试行)
名词解释与量化要求
1、日常坐班制度: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上班。中午12:00-14:30为午餐、午休时间(夏季午休时间延长至15:00)
2、错时轮班制度:在工作日午餐午休时间,以及周六、周日双休日,春节、五一、国庆等法定节假日,每天至少安排2名社区工作者按正常上班时间进行值班,做好服务群众工作。
3、日常考勤制度: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1次的,由社区党组织书记予以谈话提醒;2次的,本人在大会上作检查;3次的,扣除1%年度绩效;以此类推。一年内累计12次的,年度考核认定不合格,停发年度绩效;连续2年不合格的,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
4、请销假制度:社区工作者按照《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政策规定,享受婚假、产假。一年内除婚、产、病、丧等特殊情况外,因其它事由请假天数不得超过15天。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