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坚持靶向用力修订出台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近日,省委组织部深入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全国、全省组织部长会议精神,在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出台《山西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考试录用的标准条件、工作程序、职责分工等进行了靶向细化,进一步推进全省公务员录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努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为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突出政治标准,贯穿录用始终,确保“靠得住”
《办法》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将政治要求融入公务员录用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测查、综合考察等各环节、全过程。在报名资格审查环节严格政治条件,第3、22、23条规定把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作为报考的基本条件。在考试测查环节突出政治导向,第27条规定考试重点测查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综合考察环节从严政治考察,第39条规定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综合择优确定人选,防止“一考定音”、简单以分取人,对政治上不合格“靠不住”的“一票否决”,坚决不予录用。
坚持事业为上,聚焦精准科学,确保“选得准”
《办法》明确,把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作为新时代公务员考录工作的鲜明主题,大力推进分类分级考录,更加注重考录工作精准性、科学性,第27条规定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在公平公正基础上,第32条对专业人才紧缺难以形成竞争等情形的可以适当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方法;第41条规定省级招录机关可以实行差额考察,择优录用,充分发挥人选所在学校、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努力为各级党政机关选拔“人岗相适”“人事相宜”的优秀人才。
严格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厘得清”
《办法》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各司其职,规定录用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制定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审批或者备案8个程序进行,第8、9、10、34条对省级和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各级各类招录机关、体检医院医生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工作流程进行了细化,第21条对需要授权组织专项招录的公务员录用考试程序和权限进行了明确,努力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职责明确、运转高效、成熟定型的公务员录用体系。
加强纪律监督,从严责任追究,确保“压得实”
《办法》要求,切实把考试录用安全工作放在公务员录用的首要位置,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绝不能出现失泄密等产生社会影响的事件,也绝不能发生内外勾结、徇私舞弊严重问题。坚持“阳光考录”、公开透明,做到职位、条件、政策、程序、结果“五公开”,让不能做选择、搞变通成为“明规矩”“严规则”。在第23条不得报考中,增加了有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限制报考的相关规定,第52、53、55等条进一步强化了对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报考者以及公务员录用工作本身的管理监督,明确各种违纪的情形和处理办法,使严管链条更加完整,纪律约束更加严明,努力构建可追溯、可倒查的责任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