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稷山县乡土人才评选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稷山县乡土人才评选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县非公和社会组织工委:

   现将《稷山县乡土人才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稷山县委组织部

2018年7月25日

 

 

稷山县乡土人才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快推进我县“四基地一名城”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新活力、助推我县经济社会新发展,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着力构建科学、开放、高效的人才管理体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全力推进我县人才基础性工作和信息化进程,全面提升人才工作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发挥人才在加快建成“四基地一名城”目标任务、“七个制高点”重大项目建设中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作用,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新活力。

 

第二章  乡土人才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  稷山县乡土人才为稷山县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农村实用技术人才。

第四条  乡土人才除应遵纪守法、政治坚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实守信、身体健康等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各类人才具体条件之一:

(一)专业技人才

1、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证的教师;科研人员;工程师;建筑规划师;经济师;医师、护师、药剂师等医护专业人员;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教练、裁判员、运动员等体育专业人员;播音员、主持、记者等新闻专业人员;翻译、编辑、编审等出版行业人员;导演、演员、编剧、作曲、指挥、舞美、特技、美术、录音、剪辑等艺术专业人员;工艺美术、服装设计等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厨师、导游等服务行业专业人员;

2、剪纸、雕刻、编织等民间艺术工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武术人才;中医世家祖传秘方人才;民俗文化人才及其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技能型人才;

3、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电工、水暖工、维修工等工人师傅;挖掘机、塔吊等大型工业设备驾驶员;领班服务员、酒店大堂经理等酒店管理行业人员;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等社会工作类人才。

(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部门经理、车间主任等担任从事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的人员以及工程师、生产技术带头人等从事工业领域的人才。

(三)农村实用技术人才

农技推广员、农艺师、畜牧兽医师等农业技术专家;经营农副产品电子商务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人员;农副产品购销商;农业种植方面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人员;矛盾纠纷排查员;创办领办合作社的人员等从事农业领域的人才。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已参加工作的乡土人才由所属单位、部门负责管理,离退休的乡土人才由退休时所在单位负责管理,未参加工作的乡土人才由户口所辖乡镇负责管理。建立乡土人才新进和退出报告制度,各乡镇、各单位要及时将新进、退出的乡土人才作出书面报告,县委人才办每季度对乡土人才队伍更新、每半年审核。

第六条 组织部履行牵头抓总的职责,围绕县委、政府的中心任务,负责各项人才工作的落实和考核,积极支持配合其它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对乡土人才实行择优推荐制度,由各乡镇、各单位具体负责,每年向县委组织部推荐报告优秀乡土人才。连续三年推荐为优秀乡土人才的可无视条件直接作为拔尖人才推荐人选。

第七条  建立单位“一把手”抓人才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实行人才工作年度工作任务分解机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落实到具体人员。将人才工作目标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强化人才工作年度评估、考核和调整,将人才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对人才政策落实不力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不得评为优秀;对人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9年12月25日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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